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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垂危家属不签字 医院抢救要担责吗?

最高法:医疗机构五种情形下可自行采取措施抢救生命垂危患者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医院不担责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明确将医疗美容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同时,这份司法解释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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