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于某是海口市某工业园一家玻璃厂的员工,他趁同事杨某休息时,盗刷其信用卡5198.86元用于个人消费。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4个月28天,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2月26日14时许,于某在玻璃厂员工宿舍休息时,趁同事杨某休息时,从杨某的背包里取出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随后使用自己的手机上网,以杨某的名义注册一个支付宝账号,盗刷杨某信用卡199.86元用于个人手机充值、4999元用于购买1部手机。之后,于某将取出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全部放回杨某的背包里。当日,被害人杨某回到宿舍发现银行卡被盗刷,遂报警。
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并主动通过手机操作退还盗刷的4999元。于某亲属代其赔付杨某被盗刷的手机充值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