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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酒驾撞倒电动车致车主当场死亡

赔偿37万元 被判缓刑

  □记者 吴兴 通讯员 林小映 

  本报讯 海口人王某是一名司机,2017年7月,他驾驶的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王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37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近日,秀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2017年7月1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某酒店人行横道路段时未减速让行,与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离开案发现场,借用附近宾馆的电话联系其亲属。当日凌晨2时10分许,其亲属和交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才重返现场,主动向交警报告案发经过,接受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血样中酒精浓度为11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亲属37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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