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部署,今年年底前,省教育厅还将出台海南省探索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试点的方案,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的主渠道作用,规范中小学与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合作,以公开、自愿、公益普惠的原则为广大中小学生创造课后健康成长的环境,打好减轻中小学生课后负担的组合拳。记者 刘泽飞
整治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招生、办学的所有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含已经取得和未取得相关证照的培训机构,重点整顿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的机构。
整治内容
具体包括6方面
1.安全隐患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无照无证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有照无证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培训与招生挂钩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中小学校不规范办学行为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十严禁”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
2.严禁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或以其他方式有偿参与培训活动。
3.严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教学”等违背教育规律的学科类培训。
4.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
5.严禁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21:0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
7.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
8.严禁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
9.严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
10.严禁不按已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培训地点、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规范办学。各监管部门要强化责任,严格监管。对违规违纪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分3阶段进行
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 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6月30日前,各市县要全面叫停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阶段 集中整改,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经省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审核后,今年12月30日前,由省教育、民政、人社、工商部门共同将白名单、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 专项督促和检查,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我省将制定公布“一标准一办法”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
根据部署,省教育厅将牵头完善我省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一标准一办法”(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和审批、监管和服务的规则。
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七不准”
1.不准无计划教学、超纲教学或非零起点教学。
2.不准随意拔高教学要求和考试难度。
3.不准超量布置学生课外作业。
4.不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占用节假日补课。
5.不准以考试成绩对学生公开排名或以任何形式宣传升学率,炒作“高(中)考状元”。
6.不准允许校外培训机构以任何名义到校内开展招生宣传活动。
7.不准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结果(含组织的各种测试、竞赛结果)作为本校招生入学的依据。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要严厉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中小学在职教师 “五不准”
1.不准有偿补课或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有偿补课。
2.不准为校外有偿补课活动组织、推荐生源或提供相关信息。
3.不准以各种方式向中小学生及学生家长推荐校外培训机构。
4.不准“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非零起点”教学或以其他方式诱导、逼迫或变相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
5.不准担任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教师或以顾问等名义为校外培训机构吸引有偿补课生源提供方便。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教育行政部门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取消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