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妻子跟人发生矛盾,丈夫李某非但不劝解,反而从贵阳雇人赶到海口殴打、划伤对方。近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住宅案。
李某(59岁,贵州省贵阳市人)的妻子跟住在海口的孙某发生矛盾,为给妻子解气,李某打算从贵阳前往海口报复孙某。在出发前,李某花钱雇了两名“70后”打手罗某和郑某,并约定事成之后付给罗某、郑某好处费1.8万元。
2017年4月3日,三人抵达海口。李某带郑某、罗某前往秀英区东方洋路孙某的住处进行踩点。为让孙某放松警惕,打开房门,李某让郑某、罗某乔装成卖笔的推销员进入孙某房门并对其殴打报复。
次日14时左右,郑某、罗某打着兜售签字笔的幌子来到孙某住处。在没有经过孙某的许可下,罗某闯入孙某家中,在客厅的孙某见状叫罗某出去,罗某没有理会,反而冲上去殴打孙某,郑某也跟着闯入孙某家中与罗某一起殴打孙某。随后,罗某和郑某用透明胶带绑住孙某的手脚,蒙住其眼睛、嘴巴,用刀片划伤孙某左脸。为防止孙某报警,郑某将孙某的手机扔进洗碗池并切断孙某座机电话线。随后两人逃离现场,并前往秀英港和李某会合乘船离开海口,所幸孙某伤情并无大碍。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罗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并损坏被害人财物,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郑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