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海口美兰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蔡某林有期徒刑7年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蔡某林、张某退赔被盗财物。
2015年10月1日晚,蔡某林、张某将停放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海滩停车场的一辆越野车车窗玻璃砸破,盗走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2000多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身份证等物品。2015年10月1日、2日,蔡某林使用受害人范某的光大银行卡刷卡消费40566元。
2016年1月11日凌晨2时许,蔡某林伙同王某雷、吴某(另案处理)将停放在海口市龙华区友谊路某公寓大门前的一辆汉兰达后座车窗玻璃砸破,盗走受害人柯某车内现金12万元。
2016年4月6日晚,蔡某林、张某伙同一外号叫“二胖”的男子前往美兰区和平大道某小区门外,张某负责望风,蔡某林与“二胖”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越野车后座车窗砸破,盗走黑色单肩包一个,包内有现金9000余元、华为手机一部、花梨木手串一条等。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7156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蔡某林、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美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