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试点对象原则上不超5家
试点对象,即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经营主体,从事进口或代理进口国外汽车的企业,按照经营主体规模和经营方式分为试点平台和试点企业两种类型。汽车售后服务(含召回)保障能力、守法合规的信用情况及产品一致性管控能力是遴选试点对象时必须审核的要件。第一批试点对象从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中遴选,择优选择综合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家。
试点平台
指具有平行进口汽车全产业链服务能力,并为其认定和管理的会员企业提供通关手续、仓储物流、展示销售、售后服务等一站式服务的企业。
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平台或平台投资方固定资产不少于1亿元,近两年年均汽车销售额不少于3亿元。对于在海南省范围内拥有平行进口汽车销售展示或在综合保税区内拥有独立仓储条件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3)企业具备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完善的汽车国内销售和售后服务、维修网络,能够基本满足试点平台内会员企业的要求。
(4)企业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的能力。
试点企业
指能满足自身销售需求,自主完成汽车平行进口相关业务的企业。
准入条件
(1)企业注册地点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具有独立核算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市场和质量监管、海关、税务、审计等监管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或企业投资方上一财务年度汽车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辆,有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固定资产或已建立了风险保障机制。
(3)企业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
试点对象对所售产品承担主体责任,准入条件动态调整
试点对象认定流程
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海口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属地评审、实地核查、社会公示等流程后报省级工作小组办公室核准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备案的企业具备试点资质。
试点对象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是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自行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中试点平台是所售产品和其服务企业所售产品的全部责任主体。
试点对象要严格按规定申领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非法转让,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由市级工作小组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根据试点情况,市级工作小组将适时综合评估试点对象工作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准入条件。
试点对象实施退出机制,纳税额排名垫底取消试点资格
直接退出
试点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退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的。
(2)试点对象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信息发生变动后达不到试点对象认定标准的。
(3)试点对象连续一年没有进口实绩的,连续时间以商务部批复的试点时间起算。
(4)在海南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风险分类中显示为“严重失信”的。
(5)经相关部门查实,拒不履行售后、家用汽车“三包”及产品召回等义务的。
(6)经有关部门查实,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买卖许可证的。
(7)违法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排放标准、自行或组织非法改装平行进口汽车、进口旧车的。
(8)其他不宜继续进行试点情形的。
试点对象实施末位淘汰制度,市级工作小组对试点企业每年度运营效益进行一次考评,原则上对在我省试点企业中纳税额排名最后的企业取消试点资格。退出试点的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对退出试点后因家用汽车“三包”、产品召回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
动态退出
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
《方案》要求,简化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管理制度。试点对象进口汽车和建立分销网络无需获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可以按照经营活动实际需求,向省商务厅提交机电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材料,省商务厅核实转报商务部审批申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
平行进口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已建立完善的家用汽车“三包”和召回体系的试点对象,可放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申请中需提供原厂授权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已有效保证车辆一致性的试点对象,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的数量要求。
不得进口和销售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车辆。各监管部门要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及时取消违规经营对象试点资格,并做好相应善后工作。作出处理决定的要录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