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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抢劫摩的女司机
推下水渠致溺亡

海口中院为被害人家属申请3万元司法救助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王颖 

  本报讯 近日,海口中院某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薛某春,在收到3万元全额司法救助金之后,同意法院终结该案的执行。

  2016年8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吴志强在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琼文路与灵桂路十字路口处,搭乘正在路边等候载客的被害人黎某选(女)的三轮摩托车。途经儒范村水渠桥时,吴志强动手挥拳殴打黎某选头部致其倒地失去意识,吴志强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割断黎某选的腰包带,抢走380元现金和1部手机。因害怕罪行暴露,吴志强将昏迷的黎某选推下水渠致溺水死亡。海口中院审理过程中,黎某选的丈夫薛某春、两个未成年孩子和父亲黎某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海口中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吴志强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薛某春等四名原告经济损失29203元。

  承办法官何亚敏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志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何亚敏走访了申请执行人(被害人家属)的家庭及所在的村委会,了解到申请执行人是低保户,家庭生活困难。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何亚敏认定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申请执行人向省高院申请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省高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3万元,并及时将救助款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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