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合约期29年,申请调低资费被拒
20日,张先生告诉记者,2014年,他在肇东市十四道街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尾四位为“6789”,属“靓号”,月最低消费300元。
张先生称,办理时他签了一份合同,但如今合同已丢失,“当时营业员说使用两三年后,就可取消每月最低消费300元的业务”。
张先生今年已53岁,是一名下岗职工,四年前帮儿子经营一个化妆品店,电话费较多。“现在不开店铺,每个月话费就100多,但每月还是会扣300元。”张先生说。
今年8月,张先生前往肇东市十四道街移动营业厅,申请更换套餐降低月最低资费,遭到拒绝。当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月最低消费300元的资费套餐,合约期内无法更换、降低资费。
不过,该说法尚未得到肇东市十四道街移动营业厅证实。
营业厅回应:将向移动相关部门反映
21日,肇东市十四道街移动营业厅一位吴姓经理对记者表示:“这种号码应该是和我们领导要的,我们领导肯定会和他说清楚,他也应该是认可才办的卡。”
吴姓经理表示,针对张先生的资费结构和当时实际情况,会向移动公司相关部门反映。
但张先生否认当时曾通过移动营业厅“领导”关系办理该尾号为“6789”的号码。他说,办卡时,只知道该号码为“特殊号码”,并不知晓套餐合约期长达29年。
据张先生提供的在中国移动APP查询信息截图显示,“已定业务”一栏中注明,“特殊号码专用底线300元”,订购时间为2014年11月24日,失效时间为2043年12月1日。
限制用户降低套餐资费标准是否合理?
9月23日,律师王鹏东告诉记者,电信服务商提供的是通讯服务,办理手机套餐所签合同应为服务合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合同部分条款因违法而无效,因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王鹏东说,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不允许更换套餐,属于与法律强行性规则相抵触,该限制应属无效条款;特殊号码不能降低资费以及套餐时间长达29年属运营商单方条款,不合理且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