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依法撤销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四川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在成都某保险公司工作的许某,在家办公时突发疾病身亡,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今年年初,在某保险公司从事查勘定损工作的男子许某,在家中处理工作时,突发胸痛,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事发后,某保险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人社局认为,许某受到的伤害,不符合相关条例,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许某父母不服,将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厅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相关决定。为此,许某父母提供多项证据,包括证明许某工作地点和工作场所都不固定的岗位说明书,以及许某同事的证人证言,证明许某是在处理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
“许某的工作性质为外勤工作,工作地点为成都以外地级市调动,但其病发时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岗位。”成都市人社局辩称,许某与同事、客户之间的电话、微信联系,可能随时随地发生,不能就此延伸为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
经审理后,武侯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3点。首先,许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虽然“家中”不属于工作场所,但职工在家中工作,属于完成岗位职责。
其次,从许某的工作性质来看,作为保险公司的查勘员,许某所在岗位属于外勤性质,不能因突发疾病发生在家中,从而否定工伤(亡)情形的存在。
再次,本案中,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相互结合,足以证明许某突发疾病时处于上班时间,其正在与客户电话联系处理保险理赔事宜,与工作明显相关。
综上,虽然许某在家工作,但其处理的是与岗位相关事务,其发病时履行的是其工作职责。因此,许某在家中工作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为工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