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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不低于1.5%

海口明年1月起审核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本报讯 昨日,海口市残联发布了2019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强调机关、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记者 张野

  通告显示,此次审核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审核地点位于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对象是2018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含省级单位)。

  审核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填写《海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海南省残疾职工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残疾人职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领取工资清单;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等。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海口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通过审核认定后,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及相关批复文书等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可在网上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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