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三次买卖炸药共计672公斤
2016年至2017年4月,黎某利用担任海南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爆破公司)爆破员的便利,在儋州某石场实施爆破工程时,以出售为目的,多次截留爆破公司乳化炸药,存放于该石场简易铁皮屋内。此外,黎某还以转卖为目的,多次向他人买入电子雷管。
2016年至2017年4月,文某为实施临高、儋州等地石场的爆破工程,先后3次联系黎某购买乳化炸药共计672公斤、电子雷管共计600枚。由黎某驾车送货到指定地点,文某再驾车前来收货。文某实施石场爆破工程后,将剩余的182.4公斤乳化炸药、391枚电子雷管、22枚导爆管存放在那大镇的出租屋内。2017年5月22日,文某与他人驾驶一辆小汽车将剩余爆炸物运输至新出租屋内。
2017年5月30日,房东发现出租屋内存放炸药后报警,公安机关在该出租屋内查获了上述爆炸物并扣押。6月11日,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8日,黎某从广西回海南准备向公安机关投案途中,在海口美兰机场被抓获。
海南二中院: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乳化硝铵炸药672公斤、电子雷管600枚,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文某、黎某分别是爆炸物买卖的一方,二人买卖、运输爆炸物的犯罪情节相当,均为主犯。黎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认罪,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据此,海南二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私自买卖收藏爆炸物违法,危害公共安全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乳化炸药、电子雷管等均属于国家管制物品,具有危险性,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买卖私藏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文某将剩余爆炸物长时间非法储存在居民生活区,易对他人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炸药、发射药、黑火药达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达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法官提醒,市民切勿在家中私藏炸药、雷管、导爆索等非法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