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路上被挑衅,他们持刀砍伤人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杨、陈某人、郑某兴、陈某桢、林某干、王某业等人经常聚集在海口龙华区龙桥镇宝龙水吧喝茶、打牌,并相约如果有人被欺负就一起报复对方。
2017年8月21日15时许,文某浩(已判刑)、被告人郑某兴及郑某信三人骑电动车从府城回龙桥镇,途经观澜湖电影公社路段时,遇到三个人骑电动车追赶挑衅。郑某兴认为该三人系海口龙泉镇人,遂召集人员欲寻找该三人实施报复。随后郑某兴给陈某桢打电话叫其带上砍刀到电影公社会合,陈某桢找到陈某人、林某杨及“杜鸟”(在逃)携带六七把砍刀赶去与文某浩、郑某兴、郑某信会合,因未找到报复目标,便各自散开。
当天16时许,文某浩和陈某桢、李某学(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龙桥镇零下一度水吧喝茶。18时许,郑某兴给文家浩打电话称发现那三个龙泉镇人,叫他们赶去龙桥镇三角园村会合。陈某桢随后先行赶到三角园村口,文某浩和李某学随即买来4把砍刀赶去与陈某桢会合。郑某文(已判刑)也接到陈某人的电话称龙泉镇人拿刀来他们村,叫其拿刀去三角园村路口要砍龙泉镇人。郑某文随后拿两把砍刀送到三角园村路口后离开。后林某杨、陈某人、文某浩、郑某兴、陈某桢、李某学、王某业、林某干等人在龙桥镇三角园村高速路桥头修车店附近持刀将被害人邓某沼砍伤。经鉴定,邓某沼伤势为轻伤一级。
2017年12月12日18时许,林某杨、陈某人、郑某兴等人来龙桥镇天天日用品商店,以曾经帮助过被害人周某燕的丈夫林某伟追债为由要求其给钱。遭到拒绝后,林某杨、陈某人、郑某兴等人对店内冰柜等物品进行打砸。
2018年2月5日凌晨4时许,林某杨、陈某人等人在龙桥镇三角园村被害人林某现家的小卖部附近烤火。其间,林某杨到林某现家门外敲打大门要求买东西,因天气较冷,林某现未予理会。于是林某杨用脚将林某现家中的大门踢坏。
6人均获刑,服判不上诉
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杨、陈某人、林某干、王某业、陈某桢、郑某兴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一带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以林某杨、陈某人为首要分子,林某干、王某业、陈某桢、郑某兴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持械无故多次伤害他人、损毁财物。其中被告人林某杨3次无故持械殴打他人,造成2人轻伤一级;4次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予严惩。
被告人陈某人2次参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3次参与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应予严惩。被告人林某干、王某业、陈某桢、郑某兴参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林某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陈某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被告人林某干、王某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被告人陈某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郑某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