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宋秋婷
2017年6月18日,高某(男,临高人)和于某(已判决)、刘某(另案处理)与袁某等人在海口琼山大道一旅租房内赌博。当晚,于某输给袁某1500元,便怀疑袁某在赌博时动手脚致其输钱。于是伙同刘某、高某等人在该旅租宾馆门口,持刀威胁袁某,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其拉上一辆琼A号牌的轿车,带至西海岸贵族游艇码头附近海滩。于某、高某等人威胁袁某交出2万元,袁某通过电话联系朋友向其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共2万元。次日凌晨,于某、高某等人将袁某带至银行ATM机处,袁某分几次取出现金共1.96万元交给于某,于某遂将袁某释放。除所输赌资1500元外,抢劫所得赃款1.81万元被三人挥霍。另查明,高某出生于1999年,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1.81万元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高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