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4月30日前报送年检材料
年检对象为经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内容包括,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况;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办学取得的成绩。
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完成自查工作后,于2019年4月30日前向当地教育部门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上报年检材料,拒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2019年5月初开始对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于2019年5月下旬完成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并完成年检总结及年检有关表格填报工作。其中,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年检必须在2019年4月中旬完成,省教育厅将于2019年6月中旬对各地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将暂缓办理年检手续
经年检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当地教育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对暂缓通过年检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其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2019年秋季不得招生;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将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妥善解决好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就学问题。
《通知》指出,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年检手续:1.举办者资格、校长、董事、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的;2.决策机构、学校章程不规范、不健全或存在严重问题的;3.存在问题或出现纠纷较多,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的;4.违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的;5.变更事宜未经审批、核准、审核、备案的;未提交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管理混乱的;6.近年来招生达不到4个平行班以上、班额在50人左右,招生人数明显萎缩,办学条件差且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将取消其办学资格,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并妥善解决好其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就学问题。对在年检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由主管教育部门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