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强与“周二”、“二侬”、“尧美”等人以维护秩序为由,在儋州市白马井镇新民路与商业街交界路口(俗称三角街)出租车候客点,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强行收取车辆“管理费”。
●许某强规定,每辆出租车必须交纳1000元-2000元不等的车辆入户费和每月100元-300元不等的车辆“管理费”,否则强行赶出白马井客运出租市场。迫于许某强等人的威慑,出租车司机被迫向许某强等人交纳车辆“管理费”。
●2013年10月,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拉笼被告人许某年加入团伙。2016年7月,出租车候客点搬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中九路与中心大道交界路口(俗称大转盘)后,许某强和许某年继续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
●2017年5、6月间,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许某年又拉笼被告人许××、许某全加入团伙,形成了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合计232300元。
●犯罪事实中,2006年至2009年,许某强以维护出车秩序为由,在儋州市白马井镇新民路向琼C23195出租车车主吴元定强行索要车辆入户费和“管理费”,吴元定花费500元请许某强喝酒后,许某强答应免收入户费,但每月按150元-200元不等收取“管理费”,共计7000元。
● 2010年,吴元定更换琼C28915出租车载客营运,继续被许某强、许某年、许××、许某全按每月200元索要“管理费”,至2017年7月止,共计27000元。2017年7月,吴元定更换琼F23083出租车载客营运,继续被许某强、许某年、许××、许某全索要入户费3000元,并按每月200元交纳“管理费”,至2018年1月止,共计4000元。以上合计38000元,其中,许某强组织指挥索取共计38000元、许某年参与索取共计13000元,许××参与索取共计4600元,许某全参与索取共计4400元。
2018年2月4日4时至16时许,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许某强、许某年、许××、许某全抓获。庭审中合议庭认为,被告人许某强、许某年、许某强(曾用名许某强,绰号“博”)、许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向出租车司机索取保护费,其中,许某强组织指导敲诈勒索共计232300元、许某年参与敲诈勒索共计147200元、许××参与敲诈勒索共计37600元、许某全参与敲诈勒索共计3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长期对儋州市白马井出租车客运行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索取保护费,应当认定许某强、许某年、许××、许某全犯罪团伙为恶势力,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恶势力团伙犯罪中,许某强是纠集者,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年、许××、许某全是骨干分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许某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许某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