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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拟出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携烟花爆竹乘公共交通工具
最高罚1000元

  本报讯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海口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持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拟了《海口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及建议,可于12月28日前通过电话:0898-68716865,邮箱:lr@haikou.gov.cn,或写信(地址: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5号楼南楼海口市生态环境局6019室)等方式,反馈至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记者 林文星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规定》指出,在海口市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应急管理部门的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海口市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违规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标准。其中,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市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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