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晚于婚礼3天寄达,女子拒收
2019年2月20日,小丽在星某传媒公司咨询婚纱照拍摄相关事宜。同日,潘某(星某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微信方式向小丽发送《婚纱摄影预定合同(网络)》电子版。小丽根据该合同选择了“6199+1000(道具费)”西岛套系产品。后小丽分别于2月21日、2月24日向潘某微信转账2000元、5199元。2月25日,星某传媒公司完成了前期拍摄工作。2月26日,小丽加选后期精修项目,并向潘某支付费用1850元。以上费用共计9049元。
因小丽拍摄婚纱照是为了婚礼做准备,故要求星某传媒公司于婚礼前将照片成品送到婚礼举办地点:贵州省贵阳市××区。
小丽婚礼于2019年5月1日举行,星某传媒公司于2019年5月4日将照片成品邮寄到指定地点。因该照片到达时间晚于婚礼举办时间,小丽当即拒收快递。据快递邮寄单显示,该照片成品已退回星某传媒公司。
法院:传媒公司赔偿拍摄费用并支付利息
三亚城郊法院认为,原告小丽与被告星某传媒公司,依法形成定作合同关系。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拍摄婚纱照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已经解除合同,并将婚纱摄影产品退回给被告,被告应当向原告退回拍摄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额外支付原告婚姻筹备费。被告延迟交付婚纱照片,致使原告承担了额外的婚礼费用,但原告出具的《收据》不能证明是由于被告迟延交付产品造成婚礼费用的增加,两者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逾期交付照片给原告的婚礼造成了影响,该照片具有人格和纪念意义,但本案系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星某传媒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丽支付拍摄费用9049元和利息,并驳回原告小丽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