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于近日印发。该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将针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同程度奖励。记者 刘兵 林文星
符合条件可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提出,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奖励措施
●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 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
●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政策》明确,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市县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支持市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