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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规范小贷公司

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
金融投资及购房

  网络小贷公司将迎强监管!据央行网站消息,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注册资本金、单笔联合贷款比例、业务开展范围以及贷款用途等多维度对于小贷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进行了明确规范设定。羊晚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

  《意见稿》提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唯一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同时,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未经批准不得跨省开展业务

  根据《意见稿》,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同时,对于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许可进行了明确规定,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拟于期满后继续从事该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以内向发证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发证部门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对自然人借款余额不超30万元

  《意见稿》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1/3,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对于贷款用途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和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

  按照意见稿,禁止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禁止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方式催收贷款。禁止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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