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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一家长3万元“入学指标费”

在同伙被刑拘后,竟骗取对方8万余元;海口中院二审裁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男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海口一家长3万元入学指标费,在同伙被刑拘后,竟骗取对方8万余元。近日,海口中院二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退还被害人符某甲经济损失82100元。

  2017年6月某日,张某为了让其孩子进入海南中学读书,通过刘某认识了被告人吴某和符某甲。吴某告诉张某,符某甲可以办理到海南中学上学的指标,指标费10万元。几天之后,吴某让张某先交3万元。张某便在自动存款机上将3万元存入吴某提供的银行账户。2017年7月某日在海口一酒店,张某经刘某和吴某将7万元转账给符某甲,作为委托符某甲办理其孩子进入海南中学就读的费用。

  同年8月7日,符某甲因此事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符某甲的表弟符某乙为让符某甲获得从轻处罚,找吴某商议,吴某表示其可以代表张某出具谅解书,同时要求符某乙15日内退回张某的费用7万元。同年8月19日在海口一咖啡厅,吴某收到符某乙退回张某的费用7万元。因吴某谎称符某甲尚欠其13000元,符某乙又支付吴某4000元现金,及之后通过微信转账8100元给吴某。上述款项均为被害人符某甲个人积蓄。

  被告人吴某在取得被害人张某、符某甲上述款项后,均用于个人消费,隐瞒相关事实,逃避被害人追讨,至今仍未归还被害人相关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张某3万元,骗取被害人符某甲82100元,总计112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退还被害人符某甲经济损失82100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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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伙被刑拘后,竟骗取对方8万余元;海口中院二审裁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海口滨海街道办:水港路不属于市政道路,不在市政维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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