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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文某华等10人涉恶犯罪团伙受审

首犯获刑13年

  本报讯 昨日上午,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华等10人涉恶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文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2万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以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3000元到3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文某华自1995年以来先后在昌江地区向民间发放高利贷,积累原始资金。自2010年开始,其在出借高利贷时,不在借条上明文约定利息,而是私下强制被害人接受月利率6%以上的高额利息,且在借贷时,收取一至三个月的砍头息,在被害人不能及时偿还时,或变利为本恶意垒高本金,或收取高额违约金,甚至以每日收取违约金的方式,榨取被害人财产。

  放贷过程中,文某华通过发放工资、给付钱款、免除债务、请客吃饭等方式先后拉拢、纠集被告人李某良、黄某林、杨某全、李某光等人,形成以文某华为纠集者,李某良、黄某林、杨某全、李某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使用恐吓、威胁、暴力等手段催收债务和利息;陈某庚、吴某建、林某军、杜某凯通过日常交往明知文某华以放高利贷为业,在文某华提出帮助其追债的要求下,为了取得文某华借款等利益,到被害人家实施静坐、滋扰等“软暴力”的行为,帮助其催收债务和高额利息、违约金,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昌江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通讯员 林小映 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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