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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练阿婆被未拴绳犬只惊吓摔倒受伤

狗主人二审被判赔7万余元

海口中院:老人无过错,狗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报讯 海口七旬阿婆王晓在人行道上晨练时,突然一只未拴绳的黑狗从旁边跑过,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因狗主人李可与王晓就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王晓将李可诉至法院。近日,海口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限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晓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1093.84元。

  记者 吴佳穗

  阿婆被未拴绳犬只惊吓摔倒受伤

  2018年2月19日早上7时20分左右,王晓在海口秀英区永万路人行道上晨练,突然一只大黑狗从王晓旁边跑过,王晓受到惊吓向后摔倒。

  狗主人李可当时在现场,经报警后李可陪王晓到省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王晓的伤情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李可当时垫付医疗费1371.5元。

  经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调查,确认李可属违法无证养犬。警方对李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500元罚款。

  王晓独自居住在海南,为便于家人照料并获得更好的治疗,王晓回北京找医院治疗。其间,王晓先后到3家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共支出医药费20504.4元(其中医保金额16959元,个人自付3545.04元)。王晓往返海口至北京,交通费支出合计2930元。

  事后,王晓与李可对赔偿一事无法达成一致,遂成讼。2019年5月23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王晓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5000元左右,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狗主人承担6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李可无证养狗并在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在狗窜过人行道时,惊吓到正在锻炼的王晓,致其摔倒受伤,主要过错责任在于李可,而王晓系76岁高龄的退休人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使是正常行走时对突发事情的反应处理都不能确保及时到位,王晓其实已经预见到倒着行走锻炼的危险性,但抱着侥幸心理,仍然在人行道上倒着行走晨练,在狗窜过人行道受惊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造成自己摔倒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综合案件的事实及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对王晓的损伤,酌定由王晓承担40%的责任,李可承担6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王晓的损失共计65795.54元;按李可承担60%责任计算赔偿数额为39477.32元。因李可在海南省人民医院已垫付1371.5元,包括王晓应承担的份额在内,故应从39477.32元中予以扣除,余38105.82元。

  该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限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晓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38105.82元;驳回王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王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中院二审认为,王晓在人行道上锻炼时,李可无证养狗且未拴狗绳遛狗,狗冲窜至王晓脚下,王晓受惊吓导致摔倒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造成此次损害结果,李可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晓没有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责任划分不当,应予纠正。王晓上诉主张自己无过错,李可应承担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二审予以支持。海口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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