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万宁市南桥镇原镇长罗某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关系人财物人民币121万元。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理该案,以罗某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罗某洪在担任南桥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小产权房老板翁某等人共121万元,为非法建设小产权房老板提供保护。
其中通过王某收受小产权房老板共计87万元。南桥镇南林居原职工王某(另案处理)在2018年期间先后6次帮小产权房老板翁某、陈某云、廖某、唐某、陈某雄、董某、李某等7人向罗某洪送保护费,并传达老板希望罗某洪给予关照建房的请求。罗某洪均同意帮忙并收下,共收受87万元。
法院认为,罗某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关系人财物人民币12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