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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他人购船走私柴油 然后低价向对方买油

男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三亚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男子蔡某借钱给郑某购买船舶用于走私柴油,约定郑某走私入境的柴油销售给蔡某每吨少收100元。郑某伙同他人共走私1107吨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款296万余元。近日,三亚中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蔡某与曾某、郑某、李某、张某、李某、龙某违法所得6256599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7年7月上旬,郑某与曾某预谋共同出资购买船舶到公海运输柴油至海南境内销售牟利。因缺少购船资金,郑某便向蔡某借款50万元购买船舶用于走私,约定郑某走私入境的柴油销售给蔡某每吨少收100元。

  同年7月下旬,曾某、郑某二人共同出资125万元,其中曾某出资75万元,郑某出资50万元,购买走私运输工具“海富供1号”船。

  同年9月,曾某、郑某、李某、张某(四人已判刑)、梁元某、曾建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利用“海富供1号”船去公海接驳柴油走私入境销售牟利,以上人员商定:曾某、郑某提供“海富供1号”船舶;李某、张某、梁元某、曾建乐出资入股并驾驶船舶至指定公海海域接驳柴油,黄某毅(另案处理)提供境外“大象”联系方式给郑某,由郑某负责联系境外“大象”确定购油数量和价格,并提供公海“大象”的经纬度、联系方式、收款账号、油样,联系买油下家;郑某负责联系买油下家并确定购油需求,联系境外“大象”确定购油数量和价格;曾某负责安排龙某(已判刑)对接郑某协助向“大象”指定账户支付油款。

  2017年9月至11月,根据以上商定的走私操作模式,船长李某,船员梁元某、张某、李某等人,根据郑某提供“大象”经纬度,驾驶“海富供1号”船从三亚出发前往指定公海“大象”坐标,从“大象”处接驳柴油,后偷运至三亚附近海域销售给蔡某、黄某毅等人。以上7船次涉及走私柴油1107吨,经海口海关计核,走私柴油进口完税价格共计6256599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2964596.18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蔡某主动到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火田派出所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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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三亚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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