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道亨
本报讯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起草的《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有关程序确定。
《办法》明确,各级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承办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前款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价款、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无罚没款的案件,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1000元。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在确定的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由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对应前款认定的不同奖励等级分别给予增加30%、20%和10%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