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范富霞 陶美沙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一男子离婚前偷偷转移财产,前妻为此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澄迈法院审理该起离婚后房产分割纠纷案件。原告茅某起诉要求其婚生3名子女中的一名分得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剩余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中的70%归其所有,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茅某与朱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3名子女,由于夫妻感情恶化,茅某起诉离婚。2018年法院判决2人离婚,3名婚生子女由茅某抚养。因茅某与朱某婚后在海南购置了2套房产,双方离婚后,茅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对2套房产的价值进行分割。
茅某与朱某均主张由其中一个孩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茅某主张被告存在离婚前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告应分得其中的70%份额。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原告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但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原告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评估2套房屋总价值为802700元,双方均予以认可。
澄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被告在离婚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澄迈法院判决其中一个孩子分得诉争财产的三分之一份额,剩余三分之二份额,由原告、被告按7:3的比例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