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判缓刑
□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男子陈某因琐事用酒瓶砸伤他人头部。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21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卓某、王某等人在陵水本号镇加油站对面的食品站喝酒,被害人王某某到食品站因琐事与陈某、卓某发生争执,在卓某、王某某推搡过程中,陈某随手捡起一个酒瓶砸向王某某头部,致使王某某头部受伤。陈某明知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被出警民警传唤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一级。陵水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