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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今起调整

每人每月最高可提1500元

  本报讯 昨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记者 符小霞

  夫妻双方合计最高每月可提3000元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本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实际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申请年度租金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家庭养育子女情况,确定提取最高限额:(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3000元/月(夫妻双方应均为缴存职工,下同);在海口、三亚以外其他市县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最高提取限额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2400元/月。(二)在本省租赁住房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分市县最高提取限额为每人900元/月,夫妻双方按个人限额分别计算合计最高为1800元/月。(三)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额基础上增加300元/月。夫妻双方办理的,协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额。(四)约定提取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且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也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租房约提开始年月不早于申请当月

  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账户。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选择按月或按季方式约定提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按月方式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一类银行卡账户。

  缴存人租房提取按以下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能够数据共享获取的材料要件,可免于提供纸质材料:(一)缴存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二)缴存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租赁合同未及时续签的,还需提供申请年度的租金缴纳证明材料。(三)缴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或租赁登记备案表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无法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四)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申请增加提取限额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等子女关系证明材料之一。(五)缴存人因单位派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在非缴存市县租房的,还应提供缴存单位出具的异地工作证明材料。

  缴存人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填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办理申请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初审、复核二级审核办结,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租房约定提取业务的约提开始年月不早于申请当月,最长约定时间为一年且不超过实际租赁住房到期时间,约提有效时间为自约提开始年月至约提终止年月。租房约定提取到期后仍需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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