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实施意见》。对此,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明确,5月11日起,我省二手车迁入登记政策执行新规:各车辆管理所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辆,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附后说明)。
同时,原 “对车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省外车辆转入登记、省内跨地市级管理辖区车辆转移登记和变更地址迁出本辖区业务”的规定不再适用。
以下类型二手车不得办理迁入
1.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第六条规定“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2、根据环保部规定: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集团分类标准如下:
●2000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微/小型载客汽车和微型货车;
●2001年10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汽油或燃气的轻型货车;
●2003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汽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1年9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燃气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小型载客汽车;
●2009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微轻型载货汽车;
●2008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燃料种类为柴油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中大型载客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