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窗口直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无需另办“多证合一”包含事项
根据《意见》,我省将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原则,全面梳理整合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即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通过减少证照数量,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
《意见》提出,要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多证合一”登记参照国家“五证合一”模式执行。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办理高效的要求,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窗口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不再另行办理“多证合一”包含的被整合证照事项。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领取相关部门备案文书的,可以单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已领取加载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无需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
根据《意见》,未来我省将依托全省统一的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一张审批网”,实现“多证合一”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已实现与“一张审批网”系统数据对接的部门继续完善数据接口,确保登记部门、被整合证照核发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充分交换。
《意见》明确,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将存续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一张审批网”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事项清单(20项)
已整合为“五证合一”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统计登记证
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7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8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负面清单外)备案
9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负面清单外)备案
10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11 公章刻制备案
12 保安公司设立分公司备案
13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核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证)
14 旅行社分社备案
15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16 经营旅馆备案登记
17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18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19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20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