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申请执行人王某英与被执行人王某发、黄某妹侵权纠纷一案,海口美兰区法院在2006年9月1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发、黄某妹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侵占、排除妨碍并搬离海口大英村2××号第六、七层房屋,将两层房屋及楼顶交还原告王某英使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某发、黄某妹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霸占涉案房屋多年且将部分房屋出租获利。申请执行人王某英于2016年3月7日向美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日上午,美兰区法院历时3个多小时,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强制将房屋家具搬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美兰区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在涉案房屋张贴搬迁公告,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搬迁,经过3个多小时的搬迁,最终将该案涉案房屋腾空,然后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