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临高男子许某某(1977年出生)2016年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在海口丘海大道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处,与侧面而来由北向南骑电动车的秦某某发生碰撞,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2月29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沿海口市丘海大道行至与南海大道交叉路口西北角处,由北往西方向右转弯,这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被绿灯放行进入非机动车横道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许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向被害人亲属支付赔偿款共计4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某无事故责任。
近日,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