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一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2012年,被告人胡某金因被害人卓某拉、王某宁偷盗槟榔,与村民共同殴打被害人至二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胡某金出逃。今年2月,胡某金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胡某金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2年7月27日,被害人卓某拉、王某宁到陵水黎族自治县岭门农场老罗岭山上偷盗槟榔,被岭门农场红卫队村民发现并抓住。在老罗岭山上,被告人胡某金伙同村民胡某专、符某全、杨某新、吉某锋、杨某平、唐某卫、谭某昌(均已判刑)等人,拳打脚踢并用木棍对卓某拉、王某宁持续殴打。其间,被告人胡某金持木棍分别对卓某拉、王某宁肩部、腿部等处进行殴打。符某全向岭门派出所报警后,被告人胡某金与胡某专、杨某新、吉某锋、杨某平等人将卓某拉、王某宁押下山。途中,卓某拉、王某宁再次遭到其他村民殴打,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制止。卓某拉、王某宁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卓某拉系钝器打击四肢、背部、臀部软组织大面积挫伤出血,最终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宁系身多处遭受钝器外力打击,损伤范围广,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胡某金仓皇出逃。今年年2月27日,胡某金在陵水火车站广场外被民警抓获。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金因被害人的偷盗行为,伙同他人用木棍、拳脚共同伤害被害人身体,致二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偷摘槟榔引发,被害人负有一定责任,同时被害人的死亡是多名村民多次殴打所致,对被告人胡某金量刑时,应根据其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并结合案发起因等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