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定额结算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单病种采取定额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实行定额结算的病种纳入按服务项目付费的范围进行结算,也不得以超定额为由将符合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项目规定的费用让参保人承担。
其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支付标准在原定额基础上增加500元;剖宫产同时进行输卵管结扎术、子宫肌瘤剔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例分别增加500元;进行卵巢囊肿切除术的,定额标准每侧增加500元。同时进行几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
项目
顺产
助娩产
剖宫产
结扎术 (含输卵管、输精管)
输卵管复通术
上环
取环
人工流产 (8周以下)
人工流产 (8周以上)
中期引产(14-28周)
晚期引产(28周以上)
医疗机构等级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不分医院等级
不分医院等级
不分医院等级
不分医院等级
不分医院等级
不分医院等级
结算标准(元/例)
1500
2400
2800
2400
2600
3000
4400
5000
5600
1300
1500
2000
2500
3500
4000
450
170
620
680
1800
2400
关键词:产前检查费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其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参保人妊娠期内每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一个月,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最高1000元。
关键词:社保关系变更
妊娠期内发生省内社保关系变更的,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由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
●提醒
●参保人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引发并发症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并发症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项目据实审核支付。
●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范围并发症的,费用按服务项目审核报销。
●解读
妊娠期内产前检查费每个月可报100元,最高1000元
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处长罗中意称,《暂行办法》是针对“看病难看病贵”所进行的支付改革的具体体现,以往涉及生育费用的报销,参保人需要提交各种票据,如今将这些环节都进行了优化,只要是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生育的参保人,不再需要准备提交繁琐的票据凭证,医疗机构可实时划拨支付。
例如,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人,妊娠期内每个月可获得100元产前检查费,最高1000元。“这部分费用只需要根据参保记录,即可给予报销,不再需要另外提交材料。”
此外,对于以往争议较多的未在分娩当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导致的不能报销的问题,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副处长王勇表示,《暂行办法》对此也进行了修改。以后在分娩当月用人单位已经申请缴费但尚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于次月按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后,可按正常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