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因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业主冯某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3923元,物业公司将业主冯某告上法庭追讨该笔物业费和滞纳金。龙华区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利息共计4000余元。判决生效后,业主冯某仍迟迟不予履行,2018年9月,物业公司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华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冯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即带着4000元现金来到龙华区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冯某与物业公司达成和解,物业公司表示4000余元的零头不要了,交个整数的就行了。冯某当场补齐了拖欠的4000元物业费及利息,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对被执行人冯某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行为予以表扬,但也借此机会向其及广大群众释法析理,若牵涉诉讼,在判决生效后即应向胜诉当事人主动履行,而非等待法院强制执行,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毛雨佳 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