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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与货车碰撞

夫妻 双双身亡

  本报讯 何某为某物流公司货车司机,在海口市南海大道一路口驶入右转弯车道时,与一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车主与其妻二人死亡。近日,秀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

  记者 刘柯娜 通讯员 宋秋婷

  货车右轮先后碾压电动车车主与其妻子的身体

  2018年9月7日19时8分许,何某驾驶琼E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至疏港路口驶入右转车道时,适遇庞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妻子邱某在道路右侧同向行驶。何某的货车右前雾灯、前保险杆右侧与该电动车后储物箱架、后储物箱部位发生接触,致使二轮电动车车身向左侧翻倒地,之后货车一轴右轮、二轴右轮先后碾压庞某、邱某身体,造成其二人当场死亡及二轮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何某当场拨打120、110报警,在交警调查事故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鉴定,庞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而死亡,邱某符合交通肇事致腹部、盆部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庞某、邱某无事故责任。2018年9月26日,何某及肇事所属的某物流公司向而被害人的亲属支付丧葬费10万元。另查明,同年11月27日,何某、何某所在物流公司及太平洋保险公司与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太平洋保险公司、何某所在物流公司分别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11万元、24万元。二被害人的亲属对何某表示谅解。

  货车司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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