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某某将吴某某告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某偿还其借款7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郑某某称,2017年4月,吴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郑某某母亲借款5万元。郑某某得知后,将自己银行卡交付给吴某某并告知其密码让其取钱,随后吴某某取了49000元。
2018年8月-9月,郑某某又通过现金、微信转账等形式借钱给吴某某,前后一共借出7万元。当时郑某某均未让吴某某出具借据,事后才让吴某某补签。一审中吴某某辩称,郑某某因做生意没有时间,经常让其帮忙取款,但他并未向郑某某借钱。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4月20日,吴某某用郑某某的银行卡支取49000元,同年5月5日,双方签订7万元借据。签订借据后,郑某某出具的转账证据不属于该借据累计欠款。因考虑双方相互认识关系和存在争议的具体情况,且郑某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一审判决吴某某向郑某某偿还欠款49000元。
随后,吴某某向三亚中院提起上诉,三亚中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庭审结束后,吴某某及其妻子与郑某某发生争吵,称郑某某与吴某某有“私情”,而借据是郑某某在“婚外情”期间威胁吴某某签下的,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吴某某妻子更直指其夫非常了解郑某某的腿部特征。
由于吴某某称其与郑某某为“婚外情”关系,用郑某某的银行卡是帮她到银行取款、办理业务,并非是借款。庭后,三亚中院法官多次走访银行等,均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吴某某的证词。最终三亚中院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