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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约美女酒店开房 6人突然闯进来勒索

拳打脚踢,利用受害人信息网上贷款2万多元
  本报讯 被告人陈某泽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约定并进行性交易,并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经法院审理,陈某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记者 刘柯娜

  2017年8月20日10时许,冯某(已判刑)在手机微信中假扮女子与被害人李某聊天,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并让李某先找酒店开房。当日22时许,李某在文昌市文城镇某酒店登记入住,并将酒店位置通过手机微信定位发给对方。次日零时许,纪某山(已判刑)、冯某安排程某(女,已判刑)来到酒店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程某趁李某不备打开酒店房门,纪某山、冯某、赵某卓、丁某根(均已判决)、陈某权(另案处理)与陈某泽(男,1997年2月26日生,海口市人)冲进房内对李某拳打脚踢。丁某根拿出砍刀刀套砸在李某身上,丁某根、赵某卓、冯某将李某绑起来,以砍手指、砍大腿等威胁言语,逼迫李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因密码不对账户被锁定。冯某又在李某手机中下载APP,利用李某身份信息及人脸识别系统在网上办理贷款,总共转账劫取22316元。李某脸部、嘴唇、左侧肩膀等多处淤青破皮流血。

  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泽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与被害人约定并进行性交易,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223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以陈某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泽服判不上诉,原审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省一中院认为,文昌市人民法院在对陈某泽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与本案同案人的作案动机、情节及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对陈某泽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最终判决以陈某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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