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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间 医保待遇如何确定?

可先自行垫付或记账再到医保机构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本报讯 本报近日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进行了报道(详见本报3月9日第8版),很多读者对办理程序、待遇等问题表示关注。对此,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昨日作出了进一步解答。记者 刘兵

  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期间是否需要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包括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和应收核定申请,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各单位可以通过网端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功能的企业,请尽快向CA证书公司申请证书密钥,凭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登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业务大厅申请办理各类网上业务。

  延缴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确保?

  企业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缴费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能及时结算的,需先在医疗机构先行记账或自行垫付结算,待缴费完成后,再到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或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期间,参保人员工伤和生育待遇如何确保?

  工伤待遇:参保职工在疫情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疫情期间工伤保险费减免手续的,疫情期间的工伤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在疫情期间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我省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或缓缴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疫情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正常缴费情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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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自行垫付或记账再到医保机构报销,待遇标准不变
我省启动实施“南海系列”育才计划第二批申报工作,截止时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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