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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4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保待遇

申请事项 敬请注意

  本报讯 近日,省社保服务中心联合海口市社保局面向群众开展异地就医宣讲活动,并对4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保待遇进行宣传。两部门提示,门诊慢性病医保待遇申请应注意以下事项。记者 刘兵

  ●连续中断治疗一年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恶性肿瘤未住过院的,可凭二级以上医院的门诊病历、病理检查结果、放(化)疗方案,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的申请,病历必须加盖医院公章。

  ●门诊特殊疾病的用药、诊疗项目需符合所批病种。

  ●可同时申请两个门诊病种,待遇为在所申请两个病种待遇中最高标准的基础上,职工医保增加200元,城乡医保增加100元。

  ●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取消定额,血液透析每月最多13次,腹膜透析液每日最多10升。享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之一的,第二病种定额标准:职工医保为200元,城乡医保为100元。

  ●已享受一个病种,需新增加病种的,只需提供新增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

  ●选择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享受门诊待遇的,不设起付线;精神病、结核病、只享受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的不设起付线;其余病种起付标准,职工医保为在职800元、退休600元;城乡医保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350元。门诊、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本年度内已扣除起付线的,不再重复扣除。

  ●当月住院治疗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作相应扣减。

  ●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后,需变更定点取药医院的,原则上满1年后,持原《门诊特殊疾病认定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骨髓移植、结核病、性早熟、甲亢、甲减,待遇享受期为2年,丙肝为3个月,其余病种为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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