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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协委员:处理单位车辆交通违法时需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省交警总队:不再要求出具任何委托书或个人承诺书

  本报讯 昨日,在省政协七届四次会议联组讨论上,有省政协委员反映:在处理单位车辆交通违法时被要求出具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很不方便。收到这一情况后,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孙赫前往海口交警支队调研。通讯员 周平虎 记者 符小霞

  经了解,根据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违法时,要求核查当事人身份,人、车、证及违法一致才能处理。因当前交通技术抓拍条件限制,对有些车辆违法不能抓拍到当事人清晰影像,其中就包括一些单位车辆违法。为防止他人代扣分甚至非法买卖分等违法行为,部分市县在进行身份核查时,要求当事人单位出具委托授权书,以便印证一致性,防止买分卖分。

  近年来,随着公安交管放管服工作的逐步深入,在对各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老百姓对交管业务的服务性、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交警总队将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既要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监管,又要尽最大可能便利群众。

  交警总队决定立即要求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窗口在办理单位或个人车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时,只要求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原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任何形式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或个人承诺书等。同时要加强科技手段应用与监管,坚决遏制买分卖分行为,确保执法公正。

  孙赫表示,感谢政协委员的积极建言,下一步,交警总队将再次向社会征集对公安交管工作、特别是深化“放管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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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吴建东:~~~
太麻烦!马上改!~~~省交警总队:不再要求出具任何委托书或个人承诺书
省政协委员廖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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