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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民意

淘汰高排放机动车 按期禁售燃油汽车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了《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1年4月8日至4月14日,市民群众可通过信函: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714房(邮编570203);电子邮箱:hainandqc@126.com;传真:0898-65313255等方式反馈意见。记者 林文星

  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应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驾驶和使用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共五章三十二条。《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时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指出,我省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推广新能源机动车应用;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格控制汽油蒸气压,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货车、重型燃气车。

  《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含二手交易流通、机动车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的综合管理系统及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海南省自贸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采取措施淘汰高排放机动车,按期禁售燃油汽车。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零排放区域。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须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等零排放技术。

  驾驶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最高罚1000元

  《规定》也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后,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进入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未达到电动或氢燃料等零排放技术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或存在使用替代车辆受检、篡改车辆和检验数据、擅自终止检验活动、擅自改动监管系统硬件或软件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终止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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