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东方男子陈某主动帮助他人刷单诈骗。近日,东方市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21年6月某日至7月1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4名“上家”(“东方集团”“灰太狼先生”“交接单1”“元”)可能实施刷单类诈骗,仍帮助拉人加入微信刷单群,每拉一个人,上家给予陈某14元至20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获取更大利益,陈某发展十多个“下线”,并给予他们每拉一个人10元左右的好处费。作案期间,“上家”结算给陈某共计人民币75443元,陈某结算给“下家”共计人民币53971元,陈某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1472元。
2021年6月11日,陈某的下线陈某甲将刘某拉入微信刷单群,后刘某被诈骗分子以刷单等理由诈骗共计人民币103966元。2021年7月15日,陈某被民警抓获到案,依法扣押其作案时使用的手机1部。
东方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东方市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