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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4.8万元“保证金” 放走9名吸毒人员

三亚市公安局育才派出所原所长王勇犯受贿罪获刑
  □见习记者 吴佳穗 

  本报讯 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原所长王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8.8万元。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对被告人王勇受贿款项8.8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勇在担任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育才派出所所长期间,经线人举报,于2017年2月9日凌晨3时许,在三亚市一农宅内抓获黄某文、高某聪、蓝某光等16名吸毒人员,同时查扣了黄某文的一辆小轿车。以上16名吸毒人员被带回育才派出所后,因吸毒人员李某和周某系吉阳分局刑警大队和天涯分局刑警大队的线人,2人直接被放走。黄某文、高某聪、蓝某光、麦某华、董某忠5人在按规定制作笔录及尿检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和社区戒毒3年的处罚。剩余9名吸毒人员,王勇指示每人收取5000元“保证金”后放走。

  经查,王勇收取孙某影1万元,收取吴某、陈某甲、符某文、陈某乙、郭某、高某甲、陈某各5000元,收取冯某3000元,共计4.8万元,随后分别将以上9名吸毒人员放走。随后,将扣押的黄某文的小轿车退回。

  2015年12月份,李某甲在三亚市立才农场十五队承包芒果地种植芒果,为了得到王勇的关照,在芒果苗被偷或者有人到芒果地闹事时让其帮忙处理,李某甲于2016年7月份,在三亚市育才中学附近送给王勇3万元。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勇在担任三亚公安局育才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8.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王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三亚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勇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该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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