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陵水黎族自治县一男子为多获取退果还林补偿款,行贿多名政府工作人员,采取虚增退果还林果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47.63万元。近日,陵水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18.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吴佳穗
为骗补偿款,男子行贿政府工作人员
2015年7月-8月,李某获悉陵水县林业局开展退果还林工作后,为多获取退果还林补偿款,找到时任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莫某(已判决),让其出面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疏通关系,办理退果还林手续,在测量过程中扩大测量面积。后莫某请托林业局林政股的吴某(已判决)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予以好处,吴某应允。
2015年11月某日,吴某安排林业局测量员对李某位于隆广镇石关村委会孔明一社的果地进行测量。测量过程中,李某持测量仪自行测量,并扩大测量范围,测量结果为28.62亩。之后,吴某使用该测量结果制作了相关材料报送审批。2016年2月、4月,李某获取退果还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
经勘测,李某参与退果还林果地的实际面积为2.07亩,应获取补偿款2.07万元,骗取国家补偿款25.93万元。李某收到28万元补偿款后,分两次共送给莫某10万元。莫某为感谢吴某的关照,又将其中的3万元送给吴某。
“帮”其他村民骗取国家补偿款
2015年下半年,李某将退果还林工作告知同村村民颜某、闵某(均另案处理)。为获取好处,李某找到莫某,让其出面疏通关系,帮助颜某、闵某办理退果还林手续,并在测量时扩大面积。后莫某请托吴某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吴某应允。
2015年11月,吴某安排陈某对颜某、闵某的果地进行测量。测量过程中,陈某将测量仪器交给颜某、闵某,二人自行测量并扩大测量范围,结果分别为20.7亩、14亩。后陈某根据结果制作相关材料报给吴某审批。最终颜某、闵某分别领取补偿款20.7万元、14万元,共计34.7万元。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陵水县隆广镇石关村委会孔明一社村民杨某(另案处理)找到李某,让李某帮忙申报退果还林补偿款。李某提出要给予一些费用打点关系,杨某表示同意。为获取好处,李某找到莫某,让其疏通关系,帮助杨某办理退果还林的相关手续,并允诺给予好处费。
之后,莫某联系吴某,让其在办理杨某的退果还林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并允诺给予好处,吴某应允。之后,吴某安排县林业局测量人员吴×对杨某的果园进行测量。测量过程中,吴×将测量仪器交给杨某由其自行测量,测量面积为10亩。之后,吴×根据测量结果制作杨某退果还林的材料报送审批。最终,杨某领取退果还林补偿款10万元。
经勘测,颜某、闵某、杨某退果还林果地实际面积为8.47亩、7.03亩、7.5亩。在李某的帮助下,三人分别多领取国家补偿款12.23万元、6.97万元、2.5万元,致使国家遭受损失共计21.7万元。
2017年5月,颜某、闵某、杨某的退果还林补偿款20.7万、14万、10万到账后,李某分别向颜某、闵某、杨某索要15.5万元、8万元、3.1万元,共计26.6万元,并将其中的19万元送给莫某。莫某收到钱款后,将其中6万元送给陈某,将其中2万元送给吴某。案发后,李某向陵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赃款1.55万元,向陵水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7.08万元,共计18.63万元。李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构成诈骗罪,判三缓五
陵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增退果还林果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补偿款共计47.6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