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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擅自离职,所购买的三亚某学院福利房咋处理?

学校要求回购房子 法院支持校方诉求

  □见习记者 吴兴

  本报讯 2009年,黄芳与三亚某学院签订入职合同,并享受学校低价购房福利。因黄芳擅自离职,校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入职合同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回购黄芳所购买的福利房。

  老师任职期间购买了学校的福利房,擅自离职后被校方起诉

  黄芳2009年入职三亚某学院。根据校方的规定,将给予老师提供住房优惠,但需教师为校方工作满19年,且不能因故离职,否则将解除入职合同。

  黄芳与校方签订合同并支付33541.6元房款后,于2012年1月起开始入住所购买的学校福利房。其间,校方每月支付黄芳1677.08元。据悉,该房房价共计444073元。

  2012年11月1日,黄芳擅自离岗,违反了双方的入职合同,校方作出解除入职合同的处理决定。随后,三亚某学院起诉至三亚城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芳低价购买的学校福利房全部权益归该学院所有。

  三亚城郊法院经过审理并作出判决:三亚高级知识分子住宅园区某房的全部权益归三亚某学院所有,三亚某学院以411268.62元回购款回购该房屋。黄芳应协助三亚某学院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回购。

  黄芳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亚中院提起上诉。

  黄芳上诉称,她并未违反双方签订的入职合同,此次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过错方应该是三亚某学院,而不是黄芳。黄芳未请假虽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导致双方解除入职合同的原因是校方克扣工资。

  由于房价的大幅上涨,三亚某学院的回购价比市场价低很多,校方从中大大获利,法院应该予以调整。一审判决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并改判。

  三亚某学院辩称,黄芳与该学院签订的入职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性质已经过法院数次认定,不属于劳动合同;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双方签订的《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合法有效。黄芳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自费出国留学,未按时返校报到,也未完善请假手续,故意违反三亚某学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法院并对黄芳的种种违反三亚某学院规定的事实进行了认定。

  一审法院判令黄芳按照《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经生效判决及省高级人民院裁定确认合法有效。三亚某学院认为,黄芳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黄芳的全部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该教师应协助校方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回购

  二审法院认为,黄芳在协议服务期未满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为解除劳动合同故意违反三亚某学院相关规定,三亚某学院有权回购该房产,黄芳应协助三亚某学院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回购。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黄芳取得房屋所有权,须履行合同义务,黄芳须履行在三亚某学院服务至约定年限届满的义务。三亚某学院、黄芳与某公司三方签订的《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为黄芳与三亚某学院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补充,该合同中有关黄芳须履行在三亚某学院服务至约定年限届满的内容。优惠购房违约条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优惠购房违约条款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黄芳违反《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约定的义务,未能在三亚某学院服务至约定年限届满,因而三亚某学院向黄芳提供的购房借款未能依据合同转为住房补贴,故黄芳应按《优惠购买住宅合同书》第三条承担偿还购房借款本息的义务。

  综上所述,黄芳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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