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6年3月16日晚,邝曾、李冲、郑江和吴达(在逃)等4人驾车携带砍刀、钢管和手枪准备前往海口一酒吧找邝曾的“仇家”实施报复。途中,4人驾驶的越野车被路人陈强随手一扔的矿泉水瓶砸到,邝曾等人认为与陈强聊天的杨修和林松是他的“仇家”,他们随即下车,邝曾等人持刀砍打,郑江持枪射击,将杨修和林松二人打伤。案发后,李冲和邝曾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郑江投案自首。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
2016年3月16日晚,22岁的邝曾、23岁的郑江、36岁的李冲和吴达在海口一酒吧喝酒。其间,邝曾看到之前打过架的“仇家”,便叫李冲、郑江、吴达等人,一同赶回李冲租住的海口书场村一出租房内拿凶器实施报复。
邝曾、郑江拿袋子装了几把砍刀和钢管,李冲带上其持有的一把手枪。4人携带凶器驾车途经海口美俗路与金鼎路交会处时,站在路边与被害人杨修、林松等人聊天的陈强随手将一矿泉水瓶丢弃,恰巧砸中邝曾等人乘坐的越野车。邝曾等人误认为杨修、林松等人是其“仇家”,随后,邝曾、郑江持刀,李冲持枪下车,对杨修、林强进行砍打,李冲开枪射击,导致杨修、林松二人受伤。
砍打完后,李冲、郑江、邝曾、吴达等人迅速逃离现场。次日,吴达的继父吴某兴主动将其在吴达租住处翻查到的涉案手枪上交公安机关。经李冲辨认,上述手枪确系其非法持有并在此次作案时使用的手枪。
经鉴定,被害人杨修伤后在全麻下行剖胸探查术+肺修补术+膈肌修补术及脾切除术,构成重伤二级;体表多处疤痕,其中左胸腹部疤痕累计长度为45.8厘米,构成轻伤一级;左侧第10、11后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松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涉案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民用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海口秀英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刑期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被告人郑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邝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