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六类案件分别是: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规定明确,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以及微博、微信、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也可以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开展以案释法。
规定同时还明确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通过检察法律文书或者书面、口头说明等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利益相关人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进行释法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