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33岁的刘某是河北涿州市人。2016年,刘某伙同他人在海口租赁一辆轿车,然后开到广东把车卖掉。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合同诈骗案。
2016年10月初,刘某与黄某(另案处理)共谋租赁车辆,在租下车辆后进行销售分赃。同年10月某日下午,刘某与海口某商务中心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一辆轿车,租期为两天,刘某交纳了5000元风险抵押金。随后,刘某等人屏蔽该车辆的GPS定位系统,把车辆开到广东省镇江火车站附近销赃。经鉴定,该轿车价值121147元。
海口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合同标的物后逃匿的方式,骗取当事人财物价值1211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秀英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121147元。